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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永吉县口前镇美乐食品厂与史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吉县口前镇美乐食品厂,史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681号原告:永吉县口前镇美乐食品厂,住所地吉林市永吉县口前镇。法定代表人:周晶鑫,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轶瑶,吉林振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宇,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永吉县口前镇美乐食品厂与史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永吉县口前镇美乐食品厂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吉县口前镇美乐食品厂撤诉。案件受理费977元,减半收取计488元,由永吉县口前镇美乐食品厂负担。审判员  李洪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