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陆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陆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84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单洞路武汉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林毓飞,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兵,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陆雷,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陆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陆雷银行存款13,728.9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闻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子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