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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谭学魁、谭伟、谭兴、王国翠与谭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学魁,谭伟,谭兴,王国翠,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347号申请执行人:谭学魁,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谭伟,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谭兴,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王国翠,女,193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谭辉,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27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限期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谭学魁、谭伟、谭兴、王国翠赔偿金80000元。谭辉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辉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82000元(执行费1100元、诉讼费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