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下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下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琼,路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464号原告:济南市历下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苏文强。被告:吴琼,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告:路兵,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原告谢静与被告吴琼、路兵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市历下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历下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琼、路兵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历下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45元,由原告济南市历下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邢 捷人民陪审员 李宗善人民陪审员 丁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