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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执21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俊申请执行王玉权、王春艳、钱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王玉权,王春艳,钱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21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李俊,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王玉权,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满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王春艳,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钱玉平,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李俊申请执行王玉权、王春艳、钱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钱玉平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钱玉平在宝清县信用合作联社龙头社的账户存款元(账号:6212280007800******);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钱玉平在宝清县信用合作联社龙头社的存款账户(账号:621228000780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修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