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3执21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俊申请执行王玉权、王春艳、钱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王玉权,王春艳,钱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21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李俊,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王玉权,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满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王春艳,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钱玉平,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李俊申请执行王玉权、王春艳、钱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钱玉平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钱玉平在宝清县信用合作联社龙头社的账户存款元(账号:6212280007800******);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钱玉平在宝清县信用合作联社龙头社的存款账户(账号:621228000780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修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