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41江阴市柔派服饰有限公司与吕爱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柔派服饰有限公司,吕爱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41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柔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南国村砻坊里45号。法定代表人:夏敏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孝雷,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吕爱东,男,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潍坊市潍城区。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柔派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柔派公司)与被执行人吕爱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上述判决书,一、吕爱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柔派公司货款94516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1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70元,由吕爱东负担。因被执行人吕爱东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柔派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爱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吕爱东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吕爱东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吕爱东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吕爱东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吕爱东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吕爱东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存款。因被执行人吕爱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本案执行标的97286元及相应利息等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360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柔派公司,柔派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吕爱东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柔派公司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吕爱东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柔派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杨琦东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人民陪审员 丁建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惠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