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仁财与曹雪亮、赵洪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财,曹雪亮,赵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3执419号申请执行人李仁财,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扎兰屯市卧牛河镇东山加油站业主,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被执行人曹雪亮,男,1992年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赵洪民,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仁财与被执行人曹雪亮、赵洪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曹雪亮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仁财案件款47281.25元(油料款45750元,案件受理费945元及申请执行费586.25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曹雪亮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仁财10000元,尾欠款于2017年7月份起每月给付5000元至2107年10月30日前给付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83民初16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包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