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终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井冠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井冠立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31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井冠立,男,194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井冠立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491民初6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井冠立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买卖的,但房屋可以买卖;依据合同法及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且法律法规为禁止或者限制村民转让自有房屋,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审理查明,2003年5月4日,上诉人井冠立与宋官屯镇孙家河涯村梁化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梁化国将位于孙家河涯村的四间北房及院落转让给井冠立,合同价款为一万元。当日,梁化国为井冠立出具房屋转让款收条。现该房屋已拆除,井冠立主张梁化国利用是孙家河涯村村民的便利,擅自领取了宋官屯镇政府发放的房屋租赁费(或者阻止孙家河涯村放给其房屋租赁费),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本院认为,上诉人井冠立以与梁化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发生争议为由,以其与梁化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梁化国出具的收条为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井冠立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491民初64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延军审 判 员 叶楠楠代理审判员 张忠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照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