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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志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志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32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谭晓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德志磊,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德志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3民初6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给付本金23778.71元,案件受理费197.5元,同时负担执行申请费259.6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德志磊在鄂伦春自治旗宾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6月份起每月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志磊工资1000元履行义务,共划拨至24235.85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凤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