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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春风与宋文跃、汪润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风,宋文跃,汪润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874号原告:赵春风,女,195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同安,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文跃,男,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汪润才,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河北省井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大学西路;负责人:齐璨,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良,男,1992年9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武城县,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风诉被告宋文跃、汪润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风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春风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