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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青县首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青县首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沧州凯杰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王培芬,马伟,蔺清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3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实际经营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13-4-401号。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县首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陈咀乡前于村。法定代表人:马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沧州凯杰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新华东路南侧原化肥厂对过。法定代表人:蔺清光,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培芬,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执行人马伟,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执行人蔺清光,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县首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用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