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秀英与唐淑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英,唐淑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93号申请执行人:赵秀英,女,生于1963年10月2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唐淑琼,女,生于1967年3月2日,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赵秀英申请执行唐淑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唐淑琼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秀英借款20000元,以及垫付诉讼费用1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淑琼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陈禹良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