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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振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特别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振海,陈庆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601民特6号申请人:陈振海,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申请人:陈庆范(系申请人陈振海之父),男,1927年8月8日出生,住五家渠市。代理人:陈疆(系被申请人陈庆范之长子),男,1963年9月1日出生,住五家渠市。代理人:陈梅(系被申请人陈庆范之女),女,1953年9月6日出生,住五家渠市。申请人陈振海申请认定陈庆范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振海称,陈庆范系其父亲,因脑出血后遗症,致多器官衰竭,意识呈昏睡状态。现申请认定陈庆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陈疆为监护人。代理人陈疆称,陈振海所述属实,其父亲陈庆范因疾病现已处于无意识状态,同意认定其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代理人陈疆作为监护人。代理人陈梅称:陈振海所述属实,同意让陈疆作为其父亲陈庆范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庆范配偶王兰香已逝,现有三个子女,为陈梅、陈疆、陈振海。2017年4月26日,被申请人陈庆范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后遗症,坠积性肺炎,气管切开术后”,“患者处多器官衰竭状态,意识呈昏睡状,需要在ICU支持下存活”。经申请人陈振海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陈庆范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6月7日出具编号为精卫司鉴字[2017]第034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医学诊断:脑器质性疾病所致意识障碍;2、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可知,陈庆范因患病导致丧失辨认自己行为性质、后果的能力,依法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陈庆范长子陈疆精神状态正常,具备监护能力,且陈庆范的长女陈梅、次子陈振海均同意陈疆作为陈庆范的监护人,鉴此,本院依法指定其为陈庆范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庆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陈疆作为陈庆范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佳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