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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3577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与马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马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3577号原告: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奔腾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邵建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国栋,该局民警。被告:马斌,男,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陈磊,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诉被告马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承担。审判员  XX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权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