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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4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岩,刘平慧,张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854号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岳岩,男,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刘平慧,女,198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张红,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岩、刘平慧、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岳岩、刘平慧、张红的银行存款(工资)人民币230000元予以冻结。由本单位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新国用(xx)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岳岩、刘平慧、张红的银行存款(工资)人民币23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烈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鸿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