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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振军与于天增、黑龙江省庆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军,于天增,黑龙江省庆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250号原告:赵振军,男。被告:于天增,男。被告:黑龙江省庆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红霞街128号-4号门市,组织结构代码:688893125。法定代表人:史贵,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军与被告于天增、黑龙江省庆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赵振军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伟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