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继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继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018号原告: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帅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鹏,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鹏,男,汉族,35岁,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继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王继鹏的相关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迎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