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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9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寿强、覃飞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寿强,覃飞兰,韦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黄寿强,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申请执行人覃飞兰,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被申请执行人韦姣英,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寿强与被执行人覃飞兰、韦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寿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覃飞兰一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覃飞兰、韦姣英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股份等信息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覃飞兰、韦姣英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良耿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蓝宏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