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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执60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琳、王宇晨、俞超、纪富鹏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琳,王宇晨,俞超,纪富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6004号之一被执行人:徐琳,男,198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执行人:王宇晨,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俞超,男,199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纪富鹏,男,199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被执行人徐琳、王宇晨、俞超、纪富鹏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刑初字第069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已于2016年12月16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徐琳、王宇晨、俞超、纪富鹏罚金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人王宇晨、俞超、纪富鹏均已履行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徐琳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刑初字第069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经终本自动查询系统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立即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朱 洋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