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11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宗和与石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和,石运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301号原告:张宗和,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被告:石运海,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张宗和与被告石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宗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宗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张宗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丹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