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5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肥城福缘阁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肥城福缘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5176号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广场办公楼1座8层801A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肥城福缘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新城路南、商校以东。法定代表人:罗曙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肥城福缘阁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代大鹏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安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