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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国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2执166号被执行人李国桃,女,1957年12月17日出生,湖北省建始县人,汉族,文盲,农民,住本县。关于被执行人李国桃敲诈勒索一案,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28刑终9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判决中尚有财产刑罚金5000.00元未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国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国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国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28刑终9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险峰审判员  解华书审判员  黄志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