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邓雪玲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雪玲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刑初5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雪玲,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四川省井研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井研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雪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雪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6日晚,公安机关在本市拱墅区杰盟商务酒店附��抓获被告人邓雪玲,并从被告人邓雪玲的暂住处及身上查获16.7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案发后,涉案毒品均已上交至杭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上述事实,被告人邓雪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执法录像(光盘),证人毛某、阮某、许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毒品上交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邓雪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雪玲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雪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雪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雪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XX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滨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