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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广旭与王东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旭,王东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864号原告:刘广旭,男,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建,男,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旭与被告王东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广旭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广旭承担。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