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民辖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XX凤与林思静、王楠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凤,林思静,王楠,冯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辖26号原告:XX凤,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林思静,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王楠,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冯玉明,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XX凤与被告林思静、王楠、冯玉明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XX凤诉称,被告林思静、王楠与被告冯玉明的民间借贷纠纷系虚假诉讼,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请求撤销该判决,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律师费及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凤与被告林思静、王楠、冯玉明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因原告对该院正常的司法活动持有一定成见,为更好的体现司法文明、司法公正及打消当事人的顾虑,请求将该案指定管辖。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张凤平对该院正常的司法活动持有一定成见,为更好的体现司法文明、司法公正及打消当事人的顾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确不宜审理此案。该院申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化启武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闪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