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郝某、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某,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峰,刘邓勇,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郝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某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郝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赵国亮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宝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