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尹某与龚某、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色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龚某,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色中心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524号原告:尹某,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被告:龚某,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西林县人,农民,住广西西林县。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色中心分公司。负责人:梁伟,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公司。负责人:王文静。原告尹某与被告龚某、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色中心分公司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尹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选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世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