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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文忠与天津市宁河区联成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忠,天津市宁河区联成物流有限公司,张庆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777号原告:刘文忠,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被告:天津市宁河区联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芦台经济开发区武威路22号恒广科技园内。法定代表人:王永成。第三人:张庆祥,男,汉族,58岁,住天津市塘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忠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区联成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庆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忠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文忠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文忠负担。审判员  孙凤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