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艳波与崔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波,崔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张艳波。被执行人:崔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波与被执行人崔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525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5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 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