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12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2年9月9日出生,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松,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出生,住淮阳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永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