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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12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2年9月9日出生,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松,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出生,住淮阳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永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