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执复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张趁意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趁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豫16执复46号复议申请人:张趁意,男,汉族,1967年7月4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宋城路*号附*号。身份证号码:4127011987********。系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松鹤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邢曙兵,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张趁意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丘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法拘字第245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张趁意提出,沈丘法院没有向复议申请人及开封松鹤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复议申请人没有妨碍执行的违法行为;涉案设备是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两次拍卖后采取的变卖措施,沈丘法院认定开封松鹤公司擅自处置查封设备错误;王进仓诉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涉嫌虚假诉讼;原拘留决定书未告知向哪个法院复议,程序违法。请求撤销沈丘法院(2016)法拘字第245号拘留决定。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决定一致。另查明,复议申请人张趁意提出,沈丘法院没有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查,2016年7月15日沈丘法院针对开封松鹤公司作出的告知函载明,河南华丰网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所有的12.5米剑杆机在开封松鹤公司存放,对上述标的物依法予以查封。2016年7月21日,沈丘法院向开封松鹤公司邮寄了告知函。复议申请人张趁意提出,沈丘法院认定开封松鹤公司擅自处置查封设备错误。经查,2016年12月20日,开封松鹤公司与河南省众信造纸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设备转让协议,以2300000元的价格将沈丘法院查封的剑杆机及另外两台织网机转让给河南省众信造纸网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人张趁意提出,王进仓诉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涉嫌虚假诉讼,经查,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复议申请人张趁意提出,原拘留决定书未告知向哪个法院复议,经查属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没有告知复议申请人向哪个法院复议,确实存在瑕疵,但原拘留决定认定复议申请人妨碍执行的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张趁意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