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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财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杏莲、张俊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杏莲,张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财保133号申请人:刘杏莲,女,汉族,1951年1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华,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俊峰,男,汉族,1979年7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事故车蒙D×××××重型货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驾驶的事故车辆蒙D×××××重型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冯瑞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培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