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凯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凯曲,泉州永兴船舶架子工贸有限公司,刘恋音,韩顺利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人民东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6620548Q。法定代表人:陈明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惠忠,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彬,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凯曲,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平,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永兴船舶架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65059541E。法定代表人:肖美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清,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通,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恋音,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平,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韩顺利,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上诉人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凯曲因与被上诉人泉州永兴船舶架子工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恋音、韩顺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4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45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王凯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邹跃光审 判 员 廖书茵代理审判员 许伟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清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