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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恢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钟志明申请恢复执行钟玉斌、程柳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志明,钟玉斌,程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志明,男,1953年5月25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钟玉斌,男,194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程柳英,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志明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钟玉斌、程柳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钟玉斌、程柳英所有的位于简阳市的房屋2套,拍卖款675000元,扣除该房屋抵押借款本金、利息共计568080.46元,余款106919.54元。本院涉及二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参与了该款的分配,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高亚琼2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晓玲3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淑慧7000元,支付马厚明9000元,支付李明秀3919.54元,支付钟志明82000元。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家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