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凤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772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747号。受理日期:2017年6月5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许荣樟。被告人:王凤云,女,1952年4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3月1日被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院经依法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审理查明,2010年起,被告人王凤云在石狮市宝盖镇仑后村四片区X号无证经营奕鑫服饰服装厂,先后雇佣洪某等人从事生产劳动。截至2013年4月14日,被告人王凤云因经营不善而拖欠洪某等20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97220元。被告人王凤云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上述劳动报酬。经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被告人王凤云仍不支付。2015年3月1日,被告人王凤云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秋林路口农业银行中山支行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凤云家属代为支付上述拖欠的工资。被告人王凤云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脱离监管,后于2017年4月1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八王坟长途客运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王凤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凤云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凤云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97220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凤云有如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取保候审期间脱离监管,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已支付拖欠的全部劳动报酬,相应减轻社会危害程度,且在案件审理期间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可对被告人王凤云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凤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安琦录入员侯炜炜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