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执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云才、来婉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云才,来婉红,马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6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云才,男,汉族,1968年4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来婉红,女,汉族,1978年7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马振军,男,汉族,1976年11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云才与被执行人来婉红、马振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云才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108执68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叶剑杰执行员 袁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