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涛与杭州睿楠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杭州睿楠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023号原告张涛,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兴。被告杭州睿楠贸易有限公司,京东商铺名:睿楠服饰专营店,住所地淅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周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杭州睿楠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7年6月1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涛承担。审判员 唐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人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