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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1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梁喜玲、张哲硕与陈永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喜玲,张哲硕,陈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245-1号申请执行人梁喜玲,女,汉族,生于1970年4月28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哲硕,男,汉族,生于1996年11月12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陈永杰,男,生于1968年7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喜玲、张哲硕申请执行陈永杰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豫1081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永杰的存款2050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05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浩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