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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安庆市东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三环商贸有限公司、戴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东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三环商贸有限公司,戴荣权,安庆市宜秀区天鹅快运,安庆鸿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607号原告:安庆市东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安庆市大观区十里包装印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方丁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志,安庆市大观区德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泉州市三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新宅工业区99号。法定代表人:戴荣权。被告:戴荣权,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安庆市宜秀区天鹅快运,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四期B区。法定代表人:万小明。被告:安庆鸿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砂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郜甲领。原告安庆市东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三环商贸有限公司、戴荣权、安庆市宜秀区天鹅快运、安庆鸿捷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安庆市东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东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庆市东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310元,减半收取计4155元,由原告安庆市东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萍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燕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