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刑更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罪犯廖波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波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刑更59号罪犯廖波涛,男,生于1983年9月12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达渠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廖波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纳),所获赃款已退赃。刑期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该犯于2015年6月17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该犯应于2018年5月2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廖波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09分,转化为表扬3个。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廖波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波涛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劳动改造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09分,转化为表扬3个。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廖波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波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谭 兴人民陪审员 王君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