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家妹、杨学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家妹,杨学芳,吴腾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家妹,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政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树华,福建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学芳,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政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忠,福建元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腾辉,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政和县。上诉人陈家妹因与被上诉人杨学芳及原审被告吴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政和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5民初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政和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5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政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家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2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晓健代理审判员 夏 雯代理审判员 李清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