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水才与被告东镇镇政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才,闻喜县东镇人民政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初857号原告:陈水才,男,1944年6月13日生,汉族,闻喜县人。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开通,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闻喜县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仇张太,该政府镇长。被告委托代理人:宋冬敏,该单位法律顾问。原告陈水才与被告东镇镇政府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水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水才负担。审判员 许洁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锦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