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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春侠与袁盛权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侠,袁盛权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394号原告王春侠,村民。被告袁盛权,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侠诉被告袁盛权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侠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回25元)。代理审判员 宋 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沙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