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春侠与袁盛权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侠,袁盛权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394号原告王春侠,村民。被告袁盛权,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侠诉被告袁盛权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侠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回25元)。代理审判员 宋 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沙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