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曹广华与单华、华芳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广华,单华,华芳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2403号原告:曹广华,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华,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华芳雄,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4号(中韩大厦12层).负责人:张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号,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广华诉被告单华、华芳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蒙审 判 员 王国锋人民陪审员 张乃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凌白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