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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喻乐民与李儒实、徐运田债务转移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乐民,李儒实,徐运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喻乐民,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儒实,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徐运田,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喻乐民与被执行人李儒实、徐运田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致函我院对该案的款项提出异议。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