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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乃彪与江照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乃彪,江照林,王照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2105号原告:张乃彪,男,汉族,1950年6月23日出生,住沂源县。被告:江照林,男,汉族,1961年1月25日出生,住沂源县。第三人:王照芬,女,汉族,1964年11月10日出生,住沂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功富,沂源安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乃彪与被告江照林,第三人王照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乃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张乃彪负担。审 判 长  徐小云审 判 员  周纪虎人民陪审员  翟 峰二0一七年六月王日书 记 员  武广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