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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韩雪玲、伍恒伊等与胡娜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玲,伍恒伊,胡娜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478号之一原告:韩雪玲,女,汉族,1988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伍恒伊,男,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王小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芦长星,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娜娜,女,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韩雪玲、伍恒伊与被告胡娜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韩雪玲、伍恒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雪玲、伍恒伊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人民陪审员  王守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