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韩雪玲、伍恒伊等与胡娜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玲,伍恒伊,胡娜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478号之一原告:韩雪玲,女,汉族,1988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伍恒伊,男,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王小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芦长星,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娜娜,女,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韩雪玲、伍恒伊与被告胡娜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韩雪玲、伍恒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雪玲、伍恒伊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人民陪审员 王守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