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凌永海与刘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永海,刘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629号之一原告:凌永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弟凯。被告:刘勇。原告凌永海与被告刘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凌永海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永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计115.00元,由原告凌永海负担。审判员 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