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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凌永海与刘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永海,刘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629号之一原告:凌永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弟凯。被告:刘勇。原告凌永海与被告刘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凌永海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永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计115.00元,由原告凌永海负担。审判员  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