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罗友梅与薛和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友梅,薛和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罗友梅,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薛和义,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安徽省含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3)含民一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薛和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和义在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申请执行人罗友梅与被执行人薛和义名下的位于含山县运漕镇漕川社区东河街道十二组151号(房产证号:房地权证运漕字第××号)房产过户到婚生子薛东升(公民身份证号)名下。二、薛东升(公民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晏星源审判员 钟仕锋审判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大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