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春霞与刘道开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霞,刘道开,郝丕龙,赵素文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078号原告:李春霞,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被告:刘道开,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第三人:郝丕龙,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第三人:赵素文,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李春霞与被告刘道开、第三人郝丕龙、赵素文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春霞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春霞负担。审判员 郭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科科 关注公众号“”